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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,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;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,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,逾期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
(二)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、申請閱覽、提供各細項分數、複印答案卷(卡)或評審表,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。